赠房产老人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家属在老人赠房产时忙什么去了

上海一名88岁的老人独居,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这些年,老人在生活上常常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一家的照顾。老人决定把自己的遗产赠给小游,其中包括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这件事曾引发广泛争议,近日,事情有了新进展:老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属表示未来或就监护问题进行诉讼。 将小游一家领进家门 据媒体报道,10多年前,水果摊主小游从老家来到上海,在菜市场租下一个棚户做水果生意。 由于老人常常来到摊位前,和小游2岁的女儿玩,双方逐渐熟识。 在爱人、儿子相继去世后,老人将小游一家领进家门,请他们照顾自己的余生。 2019年,老人和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确认自己的晚年托付给小游一家照顾,且在他离世后,其名下300万元的房产将赠与小游一家。 但老人的亲属指出,老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之前,就已经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2021年5月8日,上海宝山法院依据司法鉴定中心的检查结果,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海一老人将300万房产送水果摊主,亲属该不该拦?|给个说法 网友们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小游是觊觎老人的房产,明知老人痴呆还带老人去做公证,而且住进老人家中几年,也得到了回报;也有网友质疑,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些家属为什么不接回家照顾,要等遗产给外人了才跑出来? 亲属们应该阻拦老人这个决定吗?(可多选) 应该,不能让痴呆老人被外人哄骗 不应该,谁照顾得多谁继承 其他, 疑问:意定监护协议是否受影响? 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前签订的意定监护等协议是否会产生影响? 小游的代理律师高明月告诉记者,这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今年4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结论是指向现在的,只能证明鉴定时,老人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老人与小游公证意定监护协议是在2019年3月,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则更早是在2017年,法院的这次判决并不能指向老人在签订两份协议时就已无民事行为能力。高明月说:“这次老人家属提出的诉请只是要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认定此前签订协议无效。” 跟一些网友的解读不同,高明月表示,老人既已被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依据意定监护协议的规定,小游已经成为老人的合法监护人。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表示:“从法律地位上来讲,意定监护人的地位要高于法定监护人,小游应该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家属如要做指定监护人,必须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才能实现。” “撤销或变更监护人需要合法理由,比如意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对老人照顾不周等。但小游对老人的照顾十分周到。为了回应外界质疑,还在家里装了摄像头,经办的公证员也一直在监督。”高明月说。 争议:签订协议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意定监护案例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老人在签订和公证协议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老人亲属出具的一份出院小结,老人在2017年(即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前)就已被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但国内最早引入“意定监护”概念并参与相关立法工作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霞认为,公证处在提供意定监护公证服务时,已全程录音录像,并保留大量的工作底稿,足以证明老人是在头脑完全清醒、意愿完全明确的情况下作出的各项安排。公证处通过复查来撤销意定监护公证书几乎不可能。 同时她认为,一个自认为认知正常的人也并不需要证明自己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长期研究老年痴呆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钟春玖曾向记者解释,早期老年痴呆症患者损失的主要是短时记忆,人的意志、对事物评判能力和长时记忆影响相对轻微。因此即使诊断为老年痴呆症,也并不能代表患者就不能表达自己意愿。钟春玖说:“要判断一个患者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终还是要由有仲裁资格的神经心理学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赠与“外人”有前提条件 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可以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书面指定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而这个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 小游有资格继承老人的遗产吗?我国法律保护公民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无论是意定监护还是作出遗嘱,都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作出的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主观意志反映。 司法鉴定显示,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老人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做出的意定监护协议,显然是无效的。 这就意味着,小游作为一个“外人”,不在我国法律法定继承范围内,无法得到老人的遗产。 上海一老人将300万房产送水果摊主,亲属该不该拦?|给个说法 随着空巢老人的增多,近年来,老人将遗产赠与保姆等“外人”而引发纠纷的事件时常发生,有的案件中,老人还瞒着子女悄悄作出决定。这类赠与是否都无效?其实不然。 如果老人是在神志清醒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无论是否公证,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老人对自己的财产具有处置权,作出决定时无需告知子女。 对子女来说,如果家中老人缺乏辨别能力,应该注意防范老人财产被他人哄骗转移,如果老人确实自愿将财产赠与他人,子女也应尊重老人的意愿。 财产宁愿给“外人”也不给亲人,说到底,这些纠纷出现的根源,还是与老人长期受到冷落与忽视有关。所以,子女们哪怕工作再繁忙,也要记得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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