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同事微信才让离职?八成网友态度一边倒:反感“侵犯隐私”

找领导签署离职文件,却被要求删除同事微信,不然就不同意自己离职——近日,王先生的离职经历被媒体曝光,引来网友的广泛讨论。随后,涉事公司出面调和,称领导寇女士的做法欠妥,而寇女士本人也向王先生道了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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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要求离职员工删微信,算侵犯隐私权吗?11月21日,发起“热点站站队”观点PK,截至中午12:00,网友投票呈现出一边倒态势:2667人认为“侵犯隐私”,占比约84%;490人认为“不算侵犯”,占比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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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站站队”网友投票呈现出一边倒态势。

妥协同意须谨慎:自己同意就不算侵犯隐私权

据《成都商报》报道,今年7月,王先生打算从就职三年多的保险公司离职。办手续期间,领导寇女士要求他先删除别的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为了尽快离职,王先生便现场删掉了同事微信,并将手机交由寇女士检查。事后他越想越不对,认为寇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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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发布澄清说明。图自“蜀韵平安”。

寇女士则对媒体解释说,删微信的要求已经征得了王先生同意,王先生当即表示“马上删”。“他1.8米的小伙子,我1.5米多,他不同意,我难道能把他的手机抢过来删除吗?”寇女士说。

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国国际促进会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徐学义认为,未经他人同意查看通信内容,通常算作侵犯隐私权。微信是即时通信工具,公民在使用微信过程中的相关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不过,如果按照寇女士的说法,“已经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是否侵犯隐私权则有待商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在接受《成都商报》采访时就表示,如果提出删除微信要求时员工是同意的,公司没有强迫,那么就不构成侵犯隐私。

徐学义也指出,为尽快离职而妥协、自行同意并自行删除同事微信,事后可能难以证明是公司违背自己意愿强制实施。员工明知涉及自身合法权益而同意,可能会被视为主动放弃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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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当避免自愿放弃自身相应权利。”徐学义表示,若公司以不删微信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书面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员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领导想稳定团队,“隔绝员工”并非上策

网络舆论发酵后,涉事公司出面调和,寇女士向王先生道歉。在公开道歉信中,寇女士说明了自己要求王先生删微信的缘由:怕影响团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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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女士道歉信。图自“蜀韵平安”。

寇女士称,作为王先生的入职介绍人,从2015年至今,自己对王先生的工作悉心指导、无私付出,曾经陪王先生见客户到晚上11点才地铁回家。“今年7月底,王先生找到我表示希望(到)同业工作,怕影响团队稳定的考虑,所以口头建议退出公司微信群并删除同部门好友”,寇女士写道。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热点站站队”投票中的大多数网友不支持寇女士的做法,还是有网友对寇女士表示了理解。“好多离职的人开始拉拢骚扰在职同时,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保险业乱象跟这个有关。”一位网友留言称。

“从寇主管的道歉信,我们可以看到四个关键词——‘2015年至今’、‘离职’、‘到同业工作’、‘团队稳定’”,徐学义认为,寇女士的主要考虑可能是,辛辛苦苦培养的员工要到竞争对手处工作,还可能带走其他在职同事,因此迫切想要切断王先生和其他员工的联系。

他指出,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来看,公司可以要求离职员工退出内部工作群、删除微信中的商业秘密资料,或是要求离职员工履行保密义务。但是,其他同事的微信号不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删除或屏蔽,仅能由王先生自己决定。若公司强制要求删除,不仅是王先生,其他同事的权利皆受到影响。公司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侵犯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合法正当权益。 

在“热点站站队”留言区,不少投票认为“侵犯隐私”的网友给出类似观点:“可以退群,但删好友不合理。”“这个公司管得太多了!我觉得已经超过正常交接!”“王先生和同事之间的交往属于个人社交范围,不能强制要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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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站站队”网友观点。

“基于自主择业权,公司只能通过自身优势吸引人才,无法限制人才自由流动。公司不应想尽一切办法隔绝员工,使员工化身为‘信息孤岛’,而是应当有足够的信心,相信自己‘经得起比较’。”徐学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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