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餐馆自吹“长江鮰鱼、清江江团”接罚单!

“凌晨还在梁子湖里游的鱼、虾,天还没亮就被专车送到店里”、某酒店菜谱中标示有“长江鮰鱼”、某平台售卖“清江江团”等等,市民的微信朋友圈以及就餐时经常看到过类似的推文。经查,其经营的水产品实际来自白沙洲大市场,并非梁子湖、更非长江。 上述案件因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给予上述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以及罚款8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昨日,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武汉市打击长江禁捕违法犯罪10个典型案例。 按照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有关要求,武汉市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力查办“捕、运、销”各个重点环节违法案件,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我市长江禁捕通报了典型案例: 违法销售电鱼工具:给予罚款5000元,没收禁用的渔具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禁用渔具予以集中销毁。 2020年8月21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江汉区某电子市场查获张某销售国家明令禁用的电鱼工具,在其经营部和仓库内共起获电捞子117套、电鱼一体机(户外伸缩电鱼杆)10套、“神捕”电鱼器8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给予罚款1000元、没收捕捞工具及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9月13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江二桥派出所在长江(武汉段)汉口江滩三期滨江苑水域,现场抓获欧某友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经勘验当事人欧某友使用的捕捞工具有:地笼2部(每部长5米,宽0.3米,高0.3米);渔获物有:餐子鱼、小龙虾、江虾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给予当事人王某义没收非法捕捞工具、没收渔获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11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长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水域开展长江十年禁捕执法,巡查至通顺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沌口烂泥湖泵站水域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王某义在该水域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丝网非法捕捞,当场将其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电力方法捕捞:给予当事人洪某新、洪某昌没收电捕设备、没收渔获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9月3日,江夏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口段夜间巡查过程中,发现洪某新、洪某昌兄弟在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西湖村南岸堤角段金水河使用电力方法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发布违法广告: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6日,东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市场监管局线索:某烧烤店在饿了么平台售卖“清江江团”。经查,当事人在饿了么网络平台的交易界面载明有“江鲢”、“清江江团”字样。经查,当事人餐厅没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制作的食品。 2021年1月23日,蔡甸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早检查中发现武汉市蔡甸区某酒店菜谱中标示有“长江鮰鱼”的字样,并配有菜品图片。经查,该酒店经营的鮰鱼并非来自长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虚假宣传案: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29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局专办线索,某餐厅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文:“…凌晨还在梁子湖里游的鱼、虾,天还没亮就被专车送到店里”。经查,该餐厅经营的水产品实际来自白沙洲大市场,并非梁子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0年07月30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治安大队执法人员在汉江堤段巡逻时发现汉江水域石洋段内有人在一条红色渔船上收地笼,地笼内有其非法捕获的小鱼、小虾、小螃蟹等水产品;2020年8月19日,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分局与武汉市新洲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新洲区辛冲街叶埠村港湾沙河附近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有人使用禁用渔具拦河大毫在沙河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查扣涉案船只1艘、车辆5台,查获渔获物1078公斤。2020年9月22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石咀村李家湾长江边,现场查获嫌疑人聂某华、余某纯以下地笼的方式非法捕捞江鱼,当场收缴其非法捕捞的江鱼类。执法人员当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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