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低质?中消协:安全和质量是网络交易的底线要求

一位女士正在网购;中新经纬 董湘依 摄

   一位女士正在网购;中新经纬 董湘依 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2日电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消息,22日,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伪劣行为突出的问题,中消协指出,低价营销不能突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中消协表示,近年来,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快速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多元的购物体验,但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高技术性特征也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面临许多新问题,特别是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屡禁不止,一些电商开展的低价营销中假冒、劣质商品更加突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8月22日,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伪劣行为突出的问题,中消协在京组织召开“强化社会共同责任打击网络假冒伪劣”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人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标权益方和消费者代表,检测机构、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会议,共同探讨有效遏制网络假冒伪劣行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的治本之策。

  围绕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中消协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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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低价营销不能突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拒绝售假两条底线。针对有人提出的“低价低质”、“存在即合理”等观点,中消协认为,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能力各不相同,都有追求品质消费的平等权利。但低价不等于假冒和劣质,低价营销、网络促销应当真正让利于消费者,而不是以低价为诱饵,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安全和质量是网络交易的底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塞责,违背商业道德,突破法律底线,漠视、纵容乃至支持网络假冒伪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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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引入平台,交易量巨大,相应的风险也剧增。作为平台的创办者以及网络交易风险的引入者、受益者、控制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广告发布和商业促销的监督、加强对商品服务展示信息的检查、加强对自营进货渠道的控制、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进货指导、加强对消费者评价信息的管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分析处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制裁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网络假冒伪劣行为。平台经营者拥有的现代化大数据技术手段,应当优先用于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以科技进步造福广大消费者,以诚信尽责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三、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应承担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无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是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都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面对假冒伪劣侵权行为,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应当依法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采取举报、公告、诉讼、要求停售等方式抵制假冒伪劣行为,并有责任协助消费者判定商品真假,以维护自身商标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漠视和放任相关侵权行为,不仅会使假货横行,也会因罔顾自身义务,而失去广大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和支持。中消协希望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积极作为,切实担责,主动配合相关行政部门执法和消协组织开展监督,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共同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

  四、强化社会共治,构建打击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强化立法立标,铸造打假维权的法律武器。目前,《电子商务法》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中消协呼吁,立法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其在特定情形下的先行赔付责任、连带责任,促使平台经营者完善审核、经营、管理责任机制。如按照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适用《消法》第四十四条、并参照适用第四十三条有关先行赔付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同时是生产者的,应当按照《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又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虚构交易,发布虚假广告,篡改、发布不实评价信息,骚扰、胁迫消费者作出、修改、删除评价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商品或服务来源、质量作出承诺的,应附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未尽审核义务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追究,提高量刑标准,强化打击力度;建议制定电子商务平台打击假冒伪劣的专门标准,细化平台经营者审核管理、纠纷处理、举报制裁等方面的流程管控。通过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责任,为打击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武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司法保护,建立有利于网络消费维权的审判规则。一是明确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可由合同履行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限制、排除消费者的诉讼管辖选择权。网络消费中,由于当事双方分隔较远、证据提交和认定、判决执行等都存在一定困难。要求消费者到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法院诉讼,往往会加重消费者负担。建议明确有利于消费者的法院管辖原则。二是网络交易环节众多,特别是在代购、海淘类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仅凭供货链路、报关文件等难以完全保障消费者实际购买商品为真品,建议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快递物流提供者的举证责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效助力。

  (三)强化行政监管,加强对制假售假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惩处力度。一是强化各部门联合执法,加重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行为的问责追究,提高行政处罚额度,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二是探索公示有关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的消费者投诉,建立平台售假售劣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监管;三是增加对网络假冒伪劣管理不力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明确一定期限的从业禁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对制售假冒伪劣者实行全行业从业禁入,并实施限制消费等措施。四是推动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的打假合作机制,由有关部门或机构牵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等各方面参与,加强数据分析与报送、商品真假鉴定等方面的分工协作,构建具有权威性的、快速维权通道,强化源头打击和管控,支持各方面的打假行动,有效治理和遏制网络假冒伪劣行为。

  (四)强化社会共治,深化对网络假冒伪劣行为的社会监督。一是希望行业组织加强自律,通过制定标准、明确规则、培训检查、评议督促等方式,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网络商品服务质量,推动互联网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二是各级消协组织要坚决依法履职,通过比较试验、体验式调查等方式,持续开展监督工作,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密切与专家、律师、检测机构、新闻媒体的协作,揭露批评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消费者痛恨的行为,不断探索主动鉴定、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维权方式,更好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中消协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倡议,在日常消费中,要树立科学消费观念,主动履行消费责任,“选正品、重质量、拒假货”,自觉抵制网络假冒伪劣商品,消除其生存、泛滥的空间;要不为低价利诱,首选安全质量,保障消费品质;发现假冒伪劣行为,要及时举报、投诉,通过有效监督、依法维权,做对自己、对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共同推进网络市场净化,让假冒伪劣无处容身。(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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