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住房公积金之争,情绪之外恐怕还需思考更多

原子智库上期分享有关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争议话题后,引起读者远超以往的讨论热度。其中,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批评颇不在少数。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干脆一举废掉这一制度呢?

本期原子智库继续围绕这一话题,分享一位专业人士——国税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先生的思考。

作者透露,2018年我国住房公积金实缴企业为217.7万个,实缴职工为9984万人,占当年全国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的比重分别为6.3%、24.7%。换言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的比例并不高,是否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绝大多数企业和职工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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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作者看来,由于对企业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免征,所以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企业的利润增加,所得税则会上升;而职工因不再支出公积金,不仅个人所得税增加,还将损失掉企业为其缴纳那部分公积金福利。

当然,作者也承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批评并非空穴来风,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以下为正文:

日前,为了应对近期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有人建议“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企业和职工直接降低12%的成本”。上述建议可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相关问题似乎也值得考虑,在此我想谈三点看法:

第一,一项执行多年的全国性的重要政策、制度的调整,既要考虑其实施中遇到的各种情况,也要考虑其形成的背景和发展的趋势。

虽然近三十年来对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企业和规定的非企业单位)一直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但是,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依然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住房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有相关的内容,今年和明年高层起草、制定“十四五”规划纲要时应该也会考虑这个问题,并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其他措施统筹安排。

在此背景下,建议马上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恐怕不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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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当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为解“燃眉之急”,似乎可以考虑仿照政府减免税收的方式,先选择一些特定的地区(如湖北省、武汉市)和单位(如停工、停产的企业),采取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等“减负”措施,这样做可能比较稳妥,操作也比较容易。

第二,目前我国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和使用的,但是企业及其在职职工个人分别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不属于政府收入,既不同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税收,也不同于社会保险费等用于特定政府支出的政府收费(基金),而是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一定的企业福利性质。企业有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低,情况不尽相同。

从国家政策和制度方面看,多年来政府对住房公积金一直予以财税等多方面的扶持。例如,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分别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可以分别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使用、领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如果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就职工个人而言,从其工资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缴存以后,这笔钱可以直接转变为职工的现金收入,但是这笔钱既不属于降低成本,也不属于增加工资,而且其中有些人可能会因此需要缴纳或者多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不能继续得到企业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例如,某职工月薪1万元,目前每月按照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1200元,其所在的企业每月也会按照同样的比例和金额为其缴存住一笔房公积金。如果以后该职工所在的企业取消了住房公积金,该职工每月的工资虽然没有增加,但是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其到手的现金会增加1200元,并因此增加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可能需要缴纳或者多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职工也不能继续得到其所在的企业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1200元了。

所以,不同的在职职工和求职者,同一在职职工在不同的时点,对住房公积金去留的态度,都可能不尽相同。例如,一些工资较低的年轻职工可能更倾向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一些工资较高的老职工则可能反对这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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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企业而言,不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其成本有可能降低,利润有可能增加,企业所得税也有可能多缴。例如,某企业停止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00万元以后,有可能因此降低成本并增加利润100万元。如果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计算,该企业会因此多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同时税后利润增多75万元。但是,企业也可能会考虑,取消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利于本企业吸引人才,从而保持和增强本企业的竞争力。

就政府而言,企业和职工个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可能增加,上述两项税收也有可能增加。但是,在当前经济发展减速、企业经营困难和政府减税降费的背景下,企业、职工和政府可能都不希望通过这种做法把原来的减税措施改为加税措施。

所以,处理企业的住房公积金问题,可能需要更多地从企业、职工和政府的总体的、长远的利益统筹考虑,不能顾此失彼。

第三,制定和实施经济措施需要算账,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让多少企业受益,受益多少,应当先算账,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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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我国住房公积金实缴企业为217.7万个,实缴职工为9984万人。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分别统计的当年全国企业3474.2万户、职工40403万人计算,上述实缴企业户数、职工人数占当年全国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的比重分别为6.3%、24.7%。由此可见,是否取消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绝大多数企业和职工关系不大。

进一步分析可知,即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取消住房公积金以后,也不一定都能降低12%的成本。因为,企业的成本项目很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是其中之一,而且不是主要项目,远远低于工资、设备、原材料和燃料等方面的开支;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依据有法定的上限,即不得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部分不得缴存;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比例是5%至12%,并非必须一律按照12%的上限缴存,实际上很多企业没有按照上限缴存,不少企业是按照下限缴存的。

由此可见,即便取消了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的成本,作用也很有限。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一些批评并非空穴来风,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应当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管理工作可否改进,如何改进;或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需要取消,何时取消,如何取消,涉及的问题和群体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恐怕一时难以定论,应当继续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慎重决策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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