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修订意见稿:素质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成人类民办机构或无需审批直接登记

日前,教育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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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另外删除了8条规定。修订的条例依然涉及民办学校的办学者、设立范围、组织管理、优惠政策等等。

鲸媒体在此整理了主要修订内容发现,对于互联网教育,意见稿中做出了相关许可证规定;而根据民办学校培训范围的不同,开展教学活动前需要审批/登记也各不相同;同时意见稿还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从业禁止等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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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位置均以修订后为参考)

一、民办学校办学者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第二章 第五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章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第二章 第十一条)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二章 第十一条)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监督职责和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章 第十二条)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向集团内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第二章 第十二条)集团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第二章 第十二条)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范围

设立实施学前教育、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均需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第二章 第十四条)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需经过审批。(第二章 第十五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第二章 第十五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第二章 第十五条)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第二章 第十五条)未取得办学许可或者授权的社会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等字样。(第二章 第十九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第二章 第二十条)

三、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事机构。监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自主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第三章 第三十条)

四、教师与受教育者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第四章 第三十七条)

五、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及资产负债等有关信息。(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第六章 第五十条)

六、支持与奖励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第七章 第五十九条)

鲸观察:

1、在线教育

本次民促法修订意见稿中,纳入了互联网教育的规定,这意味着在线教育机构需要首先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之后再申请办学许可。

有关资料显示,在线培训的网络经营,需要ICP经营许可证——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的网络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网站实行ICP许可证制度。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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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审批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取消】

如果在线教育机构将内容进行在线浏览阅读等传播,需要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而在线教育的视频直播或者录播,则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中视听节目许可证办理难度较大,也给那些从事视频教学的培训机构提高了经营门槛。

2、民办学校

根据民促法修订意见稿,学前教育、中等以下学历教育、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学校,都需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而面向成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则不需要审批,直接申请法人登记即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类机构不可开展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同时,从事素质教育、艺术培训的机构,也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在民办学校设立的规定中,民办培训机构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场地、教学人员、经费等等,这一条规定无疑是对民办学校机构的专业程度提出了要求。此前各地相关规定对在线民办机构的审批规定比较模糊,某些从事线上培训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十分尴尬:如果没有场地,就无法取得教学资质,如果去置办一个日后会闲置的场地,又似乎是对资源的浪费。本次民促修订法意见稿出炉,相信民促法再次修订之后 各地细则也会与时俱进。

3、处罚条例

民促法修订意见稿还指出,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或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由主管部门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或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将其执业违法违纪行为,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1至5年从业禁止;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终身从业禁止。

实施集团化办学的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新办民办学校。

这一处罚条例是在原有版本上新增的规定,若管理混乱,举办者有可能受到从业禁止,严重的甚至终身从业禁止,而集团化办学的法人则有可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无法新办民办学校。

延伸阅读:民促法的前世今生

1993年,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

1997年,国务院颁发《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提出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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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8年4月20日,教育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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