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海不幸罹难, 妻子能通过试管胚胎移植延续希望吗?

孩子是很多家庭的希望


一对不孕不育夫妻,选择了做试管婴儿来实现自己的家庭梦想。然而,就在胚胎配对、培育成功,等待移植的过程中,丈夫因公出海不幸遭遇海难罹难,妻子为给丈夫留下血脉,决定继续进行试管胚胎移植。谁知,医院以丈夫身故、妻子变为单身从而不再符合做试管婴儿手术的伦理道德要求为由,拒绝给妻子进行胚胎移植,双方由此引发纠纷,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身体有恙不孕 寄望试管婴儿

  现年33岁的冯莹,是一位苗家姑娘。2012年,她从贵州老家跟随姐妹一起来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打工。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冯莹认识了本地的渔民董涛。董涛长冯莹一岁,英俊潇洒,待人谦和;而冯莹丰韵娉婷,温婉甜美,两人很快坠入爱河。2013年1月,冯莹和董涛登记结婚了,并于2015年举行了结婚仪式。

  董涛每出海三四天就回港一次,不想让妻子一人在外辛劳打工,而冯莹考虑到丈夫出海又苦又累,希望丈夫每次回港后都能好好地休整一下,两人经商议,冯莹婚后就留在家里,照顾着董涛的生活起居。婚后,冯莹与董涛感情与日俱增,两情相悦,恩爱有加。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冯莹、董涛夫妻俩结婚三年了,却一直没能怀上自己的孩子。  

    为了尽快怀上孩子,2015年10月,董涛陪冯莹来到了舟山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没想到,检查的结果给了冯莹当头一棒,不能怀孕的原因竟然是因为女方的输卵管已经梗阻了,理论上自然怀孕的概率很小。得知一直怀不上孩子的原因出在自己的身上,冯莹感到压力更大了。为了能怀上孩子,冯莹尝试很多方式治疗,却没有任何效果,因此非常苦恼。好在董涛对妻子十分体谅和理解,这让冯莹感到十分欣慰。刚开始,董涛和冯莹想收养一个孩子,但思来想去,觉得收养孩子与本地传宗接代的世俗观念有些格格不入,最后还是放弃了。

  在治疗的过程中,医生建议董涛和冯莹可以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就是做试管婴儿。经了解,冯莹虽然知道在做试管婴儿的过程中,取卵是非常痛苦的,但为了丈夫的血脉能延续下去,她觉得自己吃点苦无所谓。于是,经全家人的反复商议,冯莹的决定得到了丈夫董涛及公婆的大力支持。  

    2016年3月18日,医院为冯莹、董涛分别实施了取卵术和取精术,并将卵子和精子进行了体外受精。后经试管培育,医院告诉冯莹和董涛,冯莹取出的六个卵子有五个都成功配型。于是,满怀期待的冯莹和董涛夫妇立即来到了医院,希望尽快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这时,主治医生却告诉了他们另外一个不好的消息:冯莹的子宫内膜浓缩性不好,受孕周期很可能失败。  

    鉴于冯莹子宫内膜不佳,暂时不具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条件的情况,医生建议冯莹先行调理身体三个月,培育成功的胚胎可先冷冻保存。为了打消冯莹和董涛的疑虑,医生解释说,胚胎是在零下196℃的液态氮中冷冻保存起来,在这种稳定的环境下,胚胎可以保存5到10年,甚至时间还可以更长。待时机成熟,随时可将胚胎解冻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不会因保存时间的长短而产生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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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冯莹、董涛于2016年3月18日与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同意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胚胎,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同意书载明:“我们夫妇一方或双方均死亡而没有留下有关冷冻胚胎的处理遗嘱,我们允许生殖中心终止胚胎冷冻保存”;“终止冻存的胚胎”选择“胚胎在体外退化”。  

    2016年3月21日,双方又签署了《全胚冷冻知情书》,言明因取卵日子宫内膜回声欠均匀,取消促排卵周期胚胎移植,所有胚胎冷冻保存,等待冯莹身体适宜的时候,再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丈夫海难失踪 医院拒绝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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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董涛、冯莹沉浸在即将为人父母的欢喜之中,谁都没有料到,一场飞来横祸,袭击了他们这个家庭,使这个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中。  

    2016年5月12日凌晨,董涛随渔船出海,在长江口渔场海区作业时,渔船突遭海难。后经搜救发现该船已沉没,包括董涛在内的17名船员全部下落不明。冯莹和家人都不能相信,年仅34岁的董涛,再也回不来了。

  “他水性那么好,怎么会出事?”直到董涛所在的公司送来抚恤金的时候,冯莹这才相信老公真的走了。她强忍着悲痛,与公婆一起料理完了董涛的后事。此时,距离胚胎移植手术已经不到一个月了。是否还要继续手术,是否要怀孕生子,对于如今的冯莹,的确很犹豫。可是,看着公婆期盼的眼神,回忆着董涛对自己恩爱的点点滴滴,想到医院里存放着的胚胎,具有着延续丈夫血脉的重要意义。思来想去,冯莹终于作出了一个决定,要将当初她和丈夫储存在医院里的胚胎在自己体内完成移植,她要一个他们的孩子。  

    2016年7月初,冯莹向医院递交了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申请。然而,对于冯莹的申请,医院却十分谨慎,没有马上给出明确的答复,表示要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的讨论,得出相应的结论后,医院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当冯莹提出申请后,医院伦理委员会专门开会讨论此事,11名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生殖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讨论激烈。有专家提出,对于冯莹来说,现在提出继续完成移植,说明她已经调整好心态,对生活重新投入了极大的信心,应该尊重她的意愿。  

    但是也有专家提出,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董涛因海难事故失踪,已无生还可能,冯莹目前应该属于单身妇女范畴。伦理原则中还有个很重要的知情同意原则,试管婴儿术进行的每一步手术前都要夫妻双方签字,现在要胚胎移植,丈夫董涛显然无法签字表示同意了。  

    有关法学专家也纠结,类似冯莹这种配偶失踪女性要求继续履行人工生殖医疗合同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曾有过先例,这么做会不会违法。还有专家考虑到实际问题,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会不会对成长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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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冯莹如今特殊的情况,医院伦理委员会经过讨论后,认为虽然从感情上冯莹很值得同情,也很理解冯莹的决定,但冯莹因丈夫海难,由原来的已婚状态变成了一个单身的状态,其现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以及伦理原则。伦理委员会经讨论,作出最终的意见:医院不能为冯莹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医院作出了拒绝为冯莹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的决定,让冯莹及其家人不能接受。冯莹认为,其根本就不是单身,其单身状态是因为丈夫海难造成的,与那些没有嫁过人的单身人士完全不同,遂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双方由此引发争议,医院遂建议冯莹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  

    2016年10月17日,冯莹委托律师,来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冯莹认为,她和丈夫签署的相应文书,表明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是他们夫妇共同的意思表示,医院拒绝为其实施该手术,缺乏理由,且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是传承丈夫的血脉,寄托了她的全部希望,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我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医院称,能否为冯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医院对此十分慎重。医院伦理道德委员会专门进行了讨论,但讨论结果是冯莹的要求不符合相关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冯莹的丈夫因海难事故失踪,冯莹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医院不能为冯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其次,上述伦理原则中的知情同意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现冯莹的丈夫不可能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医院无法为冯莹实施该手术。第三,上述伦理原则中的保护后代原则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冯莹的丈夫可能无法生还,若冯莹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了孩子,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单亲环境下成长肯定会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影响,且冯莹是否在物质条件上为新生命的到来作好了准备,亦无证据予以证明。医院认为,对冯莹停止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感情上,医院同情冯莹的遭遇、理解冯莹的心情,但医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相关伦理原则,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诉讼过程中,法院特地向董涛的父母进行了询问,董涛的父母表示支持冯莹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希望冯莹为董涛生育后代。

  诉请法院定夺 一纸判决双赢  

  定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莹与其丈夫因不育症到医院诊疗,医院同意为其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双方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在于,冯莹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是否违反有关的伦理道德、法律规则,双方之间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冯莹希望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生育的心情可以理解。医院根据原卫生部制定的相关的管理办法和伦理原则,由其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对此进行论证,并基于伦理委员会的意见,拒绝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亦可以理解。但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冯莹要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需要根据伦理道德、法律规则予以审查。  

    2017年3月30日,定海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冯莹之间就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冯莹施行胚胎移植术。  

    拿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后,冯莹和家人喜极而泣,纠结了许久的心情终于得到了平复。  

    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所体现的积极意义,一位资深媒体人这样评论说,这个温馨的结局对于他们全家,对于董涛,都是最好的告慰。综观这起比较典型也很特殊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经过诉讼,医院虽然输了这场官司,但实际上得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医院后续的医疗工作也就得到了法律上支撑,避免了今后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因此医院方面也欣然接受这一结果。而冯莹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了自己的生育愿望,维护了自己的生育权,完成了她人生最大的心愿。可以说,这一结果,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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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本案,得宝宝小编也确实看到,在行业规定与法律之间确实存在空白地带,所以建议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使不孕不育夫妻得以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促成精卵结合来生育子女。这一技术在给不孕不育患者带来繁衍自己后代的希望的同时,也对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伦理道德、法律规则产生了冲击。因此,患者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张能否支持,要综合以下两方面予以审慎评判。一方面,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帮助不孕夫妻实现生育愿望,在道德、法律许可范围内尽量保障其生育权,应是一个基本的考量标准。另一方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须符合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如果您也有这方面的苦恼,想要获得一个合法健康属于自己的宝宝,欢迎与得宝宝联系,让我们助您好孕,圆您一个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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