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纳企无忧——疫情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用工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2020年年初的疫情不仅仅带来的是生活上的不便,众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最近,广东省发生了一起在疫情管控下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而引发的一场纠纷。这场纠纷吸引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关注,最终的结果也为企业以及劳动者作出了指引。

A公司与员工B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8日期满,此后未办理续签,B其继续工作。2020年1月24日B员工回外省过年,A公司原计划2020年2月1日正式开工。但因为疫情原因,A公司无法开工,B员工也被封锁在外省老家,在此期间都采用远程办公。后B员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年终奖以及原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A公司辩称,与员工B的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主要是受春节期间人事专员休假以致工作交接不畅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复工的影响,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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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A公司支付B员工2019年年终奖,双方续签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1.提醒速看:二倍工资的支付,受劳动者拒绝订立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以及其他客观原因等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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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上述案件中公司A与员工B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并非公司A主观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若就此判决公司支付2倍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2.提醒速看: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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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在学理上,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分为法定顺延和约定顺延。法定顺延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规定等文件为支撑。实践中,对于法定顺延用工单位可以不支付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由此,员工因疫情被治疗、隔离或因政府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其合同到期的可以顺延,并且属于法定顺延,法定顺延期间合同双方不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必支付二倍的工资。

疫情期间有太多不可预测,笔者认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若不能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合理地顺延订立时间,或采用电子形式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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