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路虎车主打赢官司获赔400余万两月内轮毂开裂发动机自动熄火

    

  余先生刚提车时的照片法院供图

    花121万元购买一辆“路虎揽胜”,两个月后,轮毂相继出现开裂;一年后,在高速路上行驶,发动机竟自动熄火。

    5月30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判决(终审判决)认定销售这辆汽车的销售公司属于消费欺诈,除了退车(退还购车款121万元)以外,共需要赔偿消费者3倍购车款和各项费用等共计400余万元。

    新路虎开两月 轮毂就开裂

    2016年初,市民余先生在网上看到武汉一进口名车销售公司(简称“销售公司”)的宣传广告后,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不久,该公司销售人员主动联系看车。

    当年1月23日,余先生来到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在看中一款路虎越野车后,余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乘用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余先生在该公司购买“16款欧规路虎揽胜柴油3.0T”黑色汽车一辆,总价款121万元,分期付款,预付定金48万元。余先生当日履行了相关合同,并与银行办理了70万车贷分期购车。

    2月1日,余先生将车辆提走。在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文件中,车辆品名及型号均为英路览胜2993CC越野乘用车,产地英国。然而,这辆车才开了两个多月,就开始出现问题: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余先生购买的这辆车4个轮毂相继多部位发生开裂,他多次前往修车店维修,最后来到销售公司更换了4个19寸轮胎轮毂,以及车身漆面镀金,支付了6000元。

    一审:销售公司要为质量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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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3日,当天下着大雨,余先生驾驶这辆越野车在沪渝高速公路行驶,先出现D挡报警,随后发动机自动熄火(水温过高报警和润滑油油压过低的报警却始终没有出现)。

    次日,道路救援公司将这辆涉案车辆拖至销售公司。余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这辆越野车存在质量问题,与销售公司协商不成,遂将该销售公司告上汉阳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辆的产地为英国,属于原装整车进口,此前的轮毂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夹杂物、微缩孔和疏松等冶金缺陷,可以排除使用不当造成的开裂,系轮毂本身质量问题,属于产品缺陷;至于车辆发生自动熄火及熄火前不报警,鉴定结果为可以排除发动机涉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系车辆本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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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余先生与销售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签订的《乘用车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余先生将涉案车辆返还被告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返还原告余先生购车款121万元;被告销售公司赔偿原告余先生3倍购车款363万元;被告销售公司赔偿原告余先生车辆购置保险费用、维修费用等其他经济损失共39.6万元。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销售公司存在消费欺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交付车辆为“欧规路虎揽胜”,“欧规”车型属于平行进口车,并非通过捷豹路虎品牌中国总经销商渠道进口,因进口渠道不同、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该车不能使用捷豹路虎(中国)公司注册的“路虎”“揽胜”商标,而是依海关进口的命名规则使用“英路览胜”的名称,但实际是路虎揽胜(RANGE ROVER)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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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中,法院认为,销售公司将“英路览胜”作为“路虎揽胜”交付余先生属于欺诈行为。二审中,余先生也认可销售公司交付的是合同约定车型,故二审法院认定,销售公司向余先生交付车辆的车型符合合同约定。

    二审法院认为,销售公司交付的轮毂频繁出现开裂,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该轮毂为缺陷产品。余先生与销售公司合同购买约定交付车辆为“欧规路虎揽胜”,属于平行进口车,从常理来看,如无特别约定,消费者购买的进口车辆,必然要求车辆部件均为原装进口,本案中,余先生明确要求所购车辆的轮毂为路虎原装轮毂,故双方约定交付车辆的轮毂应为路虎原装轮毂,而实际交付的轮毂并非路虎原装轮毂。销售公司向余先生交付车辆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经鉴定为缺陷产品,但销售公司隐瞒上述情况,应认定构成销售欺诈。

    至于因2017年5月3日涉案车辆发生故障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因该故障系车辆自身机械性能的原因所导致,是销售公司无法预见的,因此,此一节不能认定销售公司存在欺诈,同时鉴于涉案车辆已作退车处理,由此产生的赔偿即不再处置。

    今年5月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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