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获刑8个月

案情回顾:5月31日下午,江苏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某(化名,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大快人心!南京“辣笔小球”诋毁英雄烈士获刑

1.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坚强不屈的脊梁,但社会上有时出现抹黑英雄的恶行,比如,有人肆意抹黑黄继光、董存瑞等,也有人的恶意诋毁解放军烈士,这些无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毫无疑问,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实在是振奋人心,这对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形象具有标杆作用! 2.本案中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仇莫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量刑的角度讲,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主观上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客观上,借助于互联网工具,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有关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无疑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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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在刑事案诉讼的同时,检察机关提出了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相关人员赔礼道歉。 所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根据2018年3月2日《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出民事诉讼。也就是在之前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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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对于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提请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最终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革命战争年代,无数的先贤为建立新中国抛头颅、洒热血。在和平时代,我们的解放军人守卫边疆,维护祖国的安全和稳定。英雄、烈士为祖国的平安和人民的幸福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对于这些辛勤的付出,我们都应当崇尚、捍卫他们的尊严。有人说过,一个伟大的民族永远不会忘记的悲壮的历史,永远不能忘记民族的英雄。对于公然诋毁、侮辱英雄的行为,我们的刑法就是要长牙齿,对此类行为将坚决严惩。#法律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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