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男子用5万冥币包养女孩 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待本起事件

4月1日,一则浙江44岁男子拿5万冥币“包养”18岁女子的消息引热议。温州平阳县18岁女子吴某偶然结识自称是老板的刘某,对方提出每月给5万元包养她,但后来吴某却只收到了一袋冥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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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鹿城公安分局洪殿派出所接到吴某报警,称一名“老板”出入了她的出租屋,屋内的5万元现金被偷。民警找到涉事“老板”刘某,但其声称自己并未偷窃。

经查,44岁的刘某并非老板,无固定职业,偶然结识吴某,见其相貌姣好,提出可每月5万元包养她,吴某同意后便与刘某相处。当晚,吴某就将刘某带到了出租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该民警称,刘某本身没有钱,于是把冥币装进塑料袋里包起来,也没有当面给吴某看,他装作自己有钱的样子,把冥币放到了吴某的抽屉里。吴某将刘某送走后,回到出租屋打开袋子傻眼了,说好的5万元竟然变成了冥币,之后就报了警。目前,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那么,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待本起事件呢? ​1、刘某与吴某之间达成的“包养协议”是否有效?吴某被骗后还能要求刘某继续支付5万元包养费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刘某见色起意后不仅虚构了虚假事实,而且还想用金钱来维持、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在做出包养吴某的意思表示后,吴某对此表示同意的,双方的包养协议即已成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民法典》第143条还是低8条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民事行为应认定无效。 ​在本起事件中,包养协议的内容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序良俗,因此,该包养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综合以上分析来看,即使吴某被骗后,其也无权要求刘某继续支付5万元包养费。 ​2、刘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 ​众所周知,诈骗罪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采取了虚构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因此而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刘某虽然虚构了自己为老板的假身份,并且也拿了5万元冥币给吴某,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骗炮,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吴某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犯罪对象方面,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涉嫌诈骗罪。 ​当然,本案也不存在强奸的问题,因为强奸行为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在违背妇女自由意志的情况下,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足以压制被害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并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时才能成立该罪。 ​3、对于吴某来说,其在被骗后报警称自己的出租房被偷了5万元,实际上其并没有被偷,那么吴某的行为则可能会涉嫌虚构警情,属于报假警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应当承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鉴于本案的情况特殊,笔者认为吴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对其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即可,毕竟吴某也是一名被骗的“被害人”。 其实这种“白嫖”的事件之前也发生过很多起,性交易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坚决打击,女孩一定要懂得自爱,这样才会有人来爱你,千万别用自己的身体来换取金钱。 别说小编教坏你们,但是你们得知道这些。以前有人交易完了以后,为了不给钱,直接报警,俩人当场被抓走,虽然说达到了不用给钱的目的,但是也得被拘留,被教育,这样得不偿失,大家千万不要有这种想法! 早前也有一则火爆全网的新闻,一女大学生被“白嫖”两年。 女子与大她11岁的吴先生恋爱,两年间,吴先生陆续给她转账发红包近48万人民币,外加赠送一台价值38万元的宝马。结果,分手以后,男方把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归还86万元。 令人吃惊的是,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要求女方返还男子84万“彩礼”。 为什么说是彩礼呢?男子称是为了与女子结婚才给她转账那么多钱,而最后女子提出了分手,既然没有结婚,就理应归还彩礼,所以男子胜诉,女子直接哭了,被“白嫖”两年,还要归还84万元,估计钱都已经花的差不多了,这可如何是好! 女子还说,要不是看他大方,否则我也看不上他呀!结局到底是不是女子主动提的分手咱们也不得而知,小编只能说一句:姜,还是老的辣。 网友表示:如果判女方胜诉,那是不是在鼓励女生都这样做,牺牲自己青春年华,换取大量金钱,那这社会谁还敢谈恋爱。 如果判男方胜诉,那是不是就代表鼓励男性都这样用钱财去骗取女性的身体了呢?其实也不是,要是能被骗只是证明自己爱财,怪不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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