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学生的武大副教授曾两度被约谈 背后的真相原来是这样的

多名女学生举报武汉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长期骚扰本校女学生一事已有新进展。红星新闻记者从多方信源获知,目前武汉大学多部门介入调查,涉事教师已被停止一切教学科研活动。4月12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到涉事老师杨某某,杨某某称学校正在调查,一切要等到学校调查结果出来再说,“如果一开始就扣顶帽子,会造成社会性死亡。” 网上举报材料称,自2019年起,杨某某虚构身份,自称名为“杨子博”,频繁在校园公共场所搭讪女学生,要求添加对方微信,在随后的聊天中,言语越界,并有性暗示。 举报材料还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有18名被杨某某骚扰过的女学生站出来,目前已有十二份举报材料。 4月12日,有新的网友爆料称,杨某某曾担任武汉大学医学部2016年本科生班级导师,曾经在2017年和2019年两次因为类似事件被党内警告处分并已调离教学岗位。 网上的举报材料。红星新闻新闻记者核实,该名被举报老师,2017年已因类似事件,被学生举报并遭停止教学任务。 红星新闻记者随后从武汉大学医学部一位工作人员处获得证实,2017年3月份,曾有女学生举报杨某某对其骚扰,虽然当时并没有最终定性为骚扰,但学院迅速对其进行了停课,并免去其班级导师职务。

4月12日下午,武汉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针对此事发出情况通报。通报称 ,4月10日,注意到网上有关我校动物实验中心科研人员杨某某涉嫌言语骚扰女学生的信息,同日下午学校保卫部也接到学生举报。学校对此高度重视,迅即成立工作专班,展开相关工作。经初步核查,决定即日起暂停杨某某所有教学科研工作,进行进一步调查。武汉大学历来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师风违规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月12日下午五点左右,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到杨某某,杨某某称学校正在调查,正在跟学生沟通。自己的教学科研工作目前“都已被停掉”。其称,一切要等到学校调查结果出来再说,“如果一开始就扣顶帽子,会造成社会性死亡。”杨某某并表示,其在国外接受训练20多年,如果因为这样轻易地造成社会性死亡,“国家培养我们有什么意义? ”

曾修改官网姓名欺骗受害人

4月16日,蒋倩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了被杨某某性骚扰的经过。2021年4月2日下午,蒋倩在图书馆被化名为杨子博的杨某某搭讪,并多次索要联系方式。4月6日,杨某某开始对其进行言语骚扰,蒋倩感到非常不适。 “刚开始我不知道他是老师,他介绍自己是生科院的师资博士后,叫杨子博。”蒋倩开始联系生科院的学生,希望了解杨子博的实验室和老师是谁,并向他们告知该情况。通过查找,蒋倩发现生科院没有此人,“我们都觉得很奇怪,以为是外面的人捡到了学生卡混进来的。” 经过进一步了解,蒋倩发现化名为杨子博的杨某某真实身份是武汉大学医学部动物实验中心的一位老师。此后众多受害人证实,杨子博就是杨某某的化名。

“他把官网上的个人介绍截图下来,然后p成杨子博。”随后,蒋倩和更多被性骚扰的女生们对杨某某进行了联合举报。 蒋倩称,得知杨某某是学校的老师后非常震惊,当性骚扰事件小范围传播,越来越多的受害人相识之后,大家才意识到此人是个“惯犯”,需要让学校介入进行调查处理。 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的武汉大学医学部官网截图显示,杨某某此前的身份为武汉大学动物实验中心副教授、硕导和理学博士,其研究方向为自噬缺陷在糖尿病发生发展中的分子作用机理等。 4月15日,武汉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发布通报称,经查,杨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杨某某予以解聘,并按程序报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曾两度因性骚扰被学校约谈、通报批评

4月15日晚,中国新闻周刊采访了杨某某动物实验中心的两位前同事。石岩(化名)介绍,杨某某在动物实验中心的职称是副教授,不负责任何行政工作,只是带学生、做科研的老师,其研究领域与糖尿病相关。 “2017年和2019年已经找过他谈,一次是约谈,一次给了通报批评。”石岩称,自己与杨某某并不相熟,但是同事们都知道他有“这个毛病”。2017年,杨某某对医学院的一名学生进行语言上的性骚扰,学生举报后,基础医学院党委对杨某某进行约谈。2019年,同样的事情再度重演后,学校党委对其进行了加重处罚。 但据石岩了解,前两次的涉嫌性骚扰因“情节并不严重”并未影响杨某某的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另一位杨某某的前同事李莉莉(化名)也表示,杨某某此前风评不佳,曾因为性骚扰女学生被举报。“他平时很少出现在动物实验中心,因为之前骚扰女学生的事,大家对他印象都不太好,也不愿去接触他。” 石岩透露,在动物实验中心,杨某某并不是学术能力突出的老师,目前武汉大学已经解聘杨某某,其正在办理离校手续。 为了打击性骚扰行为构成的人身侵权,今年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对非肢体接触类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被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规定了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置义务,当出现人身侵权行为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有采取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的措施,要防止、制止利用职权的性骚扰行为。若不及时处理,出现“捂盖子”的行为,单位或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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