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百万嫁妆男方分两成

【夫妻离婚百万嫁妆男方分两成】厦门一对30多岁的夫妻于2017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了一个女儿。女儿周岁时,两人便因屡发争执开始分居。近期,女方小玲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并且要求男方小军归还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小玲所说的“个人财产”,指的是两人结婚时她父母给的“嫁妆”,包括结婚登记前几天,小玲的父亲买了一辆奥迪轿车,登记在小军名下。此外,两人结婚登记之后,小玲的父亲还转账100万元至小玲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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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小军表示,轿车是婚前购买,既然登记在其名下,就属于其个人财产;100万元属于两人的共同存款,这笔钱后来交给岳父理财,产生的收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玲父亲出庭作证时表示,给女儿汇款100万元只是为了有个存单在婚礼上撑场面,并没有赠与女儿和女婿的意思。

但小玲和小军的的聊天记录显示,小玲曾告诉小军,100万元交给父亲帮忙打理,每半年支付一次收益,而第一笔收益7.5万元她已收到。经过法庭调查,小玲的银行账户确实有这笔钱进账。

法院据此判决,奥迪车归男方所有,百万元汇款及理财产生的收益女方得80%,男方得20%。法院认为,在结婚登记前,小玲父亲与小军共同提车,将车辆登记在小军名下,应视为对小军的单方赠与。现在没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车辆属于小军的个人财产;而关于100万元“嫁妆”,这笔钱是在结婚登记后转账的,并于婚礼上展示,寓意长辈对孩子未来婚姻生活的祝福,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再结合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玲父亲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不过,考虑到100万元款项来自小玲父母,小玲与小军结婚至离婚的时间较短,以及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酌定小玲分得100万元款项及75000元收益的80%,小军分得20%,即由小玲向小军支付21.5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予的,一般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加上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个人,一般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从民间习俗来看,都算是嫁妆,但离婚分割时的归属大不相同。(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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