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泛亚有色案非吸金额近1679亿 四家授权商5人已获刑

 7月3日消息,近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亚有色)等四家公司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据金融虎了解,在2007年5月至今年3月份期间,与昆明泛亚有色有关的四家授权服务机构共5名被告人已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决,涉案5人被判刑期在3至5年之间。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金融虎注意到,今年2月26日的一份判决书还首度披露了泛亚有色涉案金额的具体情况:2015年12月1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单九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二十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昆检公三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在自买自卖过程中,泛亚有色将“委托交割受托申报”业务升级为“委托受托”业务,并继续与其全国发展的授权服务机构借助网络媒介、电视电话、推介会、户外广告等途径,公开宣称“日金”等收益形式,承诺支付固定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使吸资规模进一步扩大,风险不断聚集,最终造成严重的危险后果。经鉴定,截止2015年8月28日,泛亚有色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近1679亿元,涉及投资参与人员共计135060人,造成338亿余元人民币无法偿还。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几份判决书信息,金融虎整理发现:

1、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责令被告人韩某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涉案款1629万余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1日,郑州大华安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安泰公司)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签订协议,大华安泰公司根据授权为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从事市场开发、为交易商(会员)进行交易培训、提供信息服务、推介交易所的交易商品等业务。协议有效期5年。大华安泰公司缴纳年度管理费5万元。服务中心ID账号:09×××00。2011年3月1日,郑州众和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众和公司)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签订协议,根据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授权,众和公司从事以下业务:市场开发;为交易商(会员)进行交易培训、提供信息服务;推介交易所的交易商品等。协议有效期5年。缴纳年度管理费3万元。2014年10月24日,众和公司再次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签订合作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众和公司缴纳电子平台费3万元,授权区域郑州市。服务中心ID账号:05×××00。

2012年5月17日,郑州大华安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河南油田五一花园4楼411房间成立南阳分公司,被告人韩小品是分公司业务员。同年12月18日该分公司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被告人韩小品任负责人。被告人韩小品明知其分公司不具备开展投资理财的业务资格,对外宣称其分公司系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河南油田服务中心,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名义印制宣传资料,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广泛宣传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资金委托受托理财业务“日金宝”没有风险,每万元日利息2.85元至3.75元不等,每万元年收益率10%至13.68%,可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从而引诱社会公众群体投资该理财业务。被告人韩小品通过大华安泰公司和众和公司授权的0979和0523开头的总户,在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网络平台上开户,投资参与人在被告人韩小品指导和操作下进行开户注册、转账,吸收存款汇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账户,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每万元日利息2.85元至3.75元给投资参与人利息。2015年7月,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网络平台因资金断裂,投资参与人不能出金。在本次审理中,经重新审计,韩小品涉嫌非法吸收121位投资人(已报案人员),合计吸收存款34611202.96元,已偿还本金18317760.10元和利息1320111.66元,尚欠本金16293442.86元。其中被告人韩小品为大华安泰公司吸收公众存款18540802.28元,已偿还本金10022602.51元和利息822515.59元,尚欠本金8518199.77元。被告人韩小品为众和公司吸收公众存款16070400.68元,已偿还本金8295157.59元和利息497596.06元,尚欠本金7775243.09元。以上尚欠本金大华安泰公司和众和公司根据被告人韩小品吸收存款的业务量给其发放佣金,经审计,被告人韩小品共提取佣金为人民币238,377.94元。2016年1月6日,被告人韩小品到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投案。2016年4月7日,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韩小品位于油矿区中南路炼厂小区17栋1单元502室房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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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正是上述审判文件披露了泛亚有色涉案金额的具体情况。

2、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薛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始,被告人薛荣代表欣荣公司与泛亚公司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成为泛亚公司在福清市的授权服务机构,代理泛亚公司的资金委托受托业务即“日金某”理财产品,负责为泛亚公司在福清区域内发展客户,赚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等。被告人薛荣明知泛亚公司的资金委托受托业务未取得许可,仍然带领欣荣公司股东何某2、何某1、业务员张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欣荣公司作为泛亚的授权服务机构,借助上述媒体及印制的宣传材料在福清区域范围内进行宣传,推销泛亚公司所谓的“日金某”理财产品,承诺固定收益,累计发展张某1、林某1、黄某、吴某1、陈某1、邹某、陈某2、周某1、吴某2、江某、邓某、陈某3、陈某4、周某2、张某2、陈某5等183人在泛亚公司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上开立账户,其中136人投入资金,累计为泛亚公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6143262.73元。至2015年8月,泛亚公司的资金委托受托业务因挤兑危机而导致客户投入的资金无法兑付,其中欣荣公司为泛亚公司吸收的资金达人民币22107282.46元无法兑付,造成损失。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薛荣在广西被南宁公安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被告人薛荣的刑期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同时,判决责令被告人薛某继续退赔本案被害人张某1、林某1、黄某、吴某1、陈某1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107282.46元。

3、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责令被告人薛某退赔投资人姜某1、肖某的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巍于2013年6月21日成立北京德懋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懋行公司)作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公司)的授权服务机构(代码0389)。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薛巍依托北京德懋行公司,通过网络推广、发放传单等形式公开宣传昆明泛亚公司的“委托受托业务”,承诺保本付息,年化收益率8%-13%。投资人姜某1、肖某与北京德懋行公司签订《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商(会员)入市协议》,在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开立账户进行资金受托,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1819765元,尚有本金共计人民币9693810.97元未收回。被告人薛巍于2016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薛某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122400元,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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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年5月16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军、江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2016)川0105刑初1030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张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江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元;本案未追回的赃款21468269.70元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军、江明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1年底,被告人江明告知被告人张军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招商,二人考察了解该项目后,决定成立一家公司以接受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2011年12月6日,张军借用张某的身份证件注册成立成都泛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58号25层3号,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市场调查;房地产营销策划;组织文化交流活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技术推广服务等。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未投资,未参与经营)占股5%,张军持股95%。2012年2月9日,江明以引进项目及所学管理技术入股,由张军转让20%股份给江明。2013年1月30日,泛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张军占股63%,江明占股20%。张军为泛美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江明为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公司客户进行解答、咨询服务以及培训业务员、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等。

2011年12月,泛美公司取得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授权,作为泛亚公司的授权服务机构,在四川省成都市区域内从事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客户开发及服务工作。2011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泛美公司组织业务员通过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群众散发传单,以投资泛亚公司日收益万分之三点七五的名义吸引客户投资;部分客户通过电视、网络等宣传前往泛美公司参加泛亚公司的资金受托业务。在泛美公司,部分客户签订了《昆明泛亚有色交易金属交易所交易商(会员)入市协议》、《个人交易商(会员)开户申请表》,泛美公司员工协助客户在泛亚公司网络平台开户,客户将自有的银行账户与所开设的泛亚公司账户绑定,直接将资金转入泛亚公司账户。泛亚公司给予客户约每日万分之三的利息作为回报。泛亚公司不定期以客户总投资款的万分之零点六作为服务费支付给泛美公司,服务费包括公司发展客户的交易服务费、客户交收服务费、客户受托业务服务费。张军供称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获利2870500元,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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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司法鉴定,截至2016年6月1日,授权服务机构网点地址在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58号的泛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有陈某、邓某等46名群众报案,集资参与人投资款总金额为37250780.86元,已领取日金15782511.16元,实际损失总额为21468269.70元。2015年12月30日,张军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江明系网上在逃人员,于2016年2月27日在成都东站被民警挡获。

据金融虎粗略统计,以上已经宣判的四起泛亚相关案件涉及的非法吸存金额已达2.4亿元,未兑付金额近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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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显示,2018年6月30日至7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九良和杨国红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已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及单九良等被告人于2012年上半年至2015年8月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承诺给付固定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单九良,副总裁杨国红还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据了解,开庭期间,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委托的41位律师出庭辩护。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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