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

  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针对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市气象灾害特点,细化规定,为防灾减灾提供法治保障。

  据介绍,我市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全市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超过70%。

  为针对性减少气象灾害对市民生活及生态带来的破坏,《条例》依照我市气象灾害发生的特点,着重对暴雨、大雾、霾、大风、高温、冰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防御职责。相关规定包括: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暴雨天气预测信息,水务部门应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在涵洞、低洼路段等设置警示标识;据气象主管机构的霾天气预测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减少霾的发生;据气象主管机构的高温天气预测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户外露天作业;据气象主管机构的冰冻天气预测信息,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做好道路结冰防范,采取除冰融雪措施,供水企业应做好供水机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工作,确保冰冻条件下供水设备和管网正常运行。

  据悉,在《条例》确定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下,我市将于近期组织相关部门学习《条例》,加快形成落实机制,压实责任,确保法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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