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金专委会:虚假虚拟货币主要有三个特点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警惕虚拟平台诈骗陷阱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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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受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虚拟货币受到持续关注,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的口号,借着区块链的幌子从事传销与诈骗,并且屡试不爽,尤其以中老年人和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为主,致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虚假虚拟货币由于大多部署在海外,这些平台难发现、难追踪,投资者蒙受的损失,很可能难以追回。

虚假虚拟货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具有金字塔式发展会员的经营模式,宣称其虚拟货币或积分币可产生高额回报,此类平台多以“拉人头”“高额返利”等模式吸引投资者,涉嫌进行传销。

二、涉嫌资金盘,人为拆分代币,假虚拟货币多没有真实代码,无法产生区块或在区块上运行,因此多采用人为拆分的方式进行代币奖励,通过在短期内不断的拆分,产生大量积分或代币,造成财富暴涨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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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到机构或个人控盘,无法自由交易,造成价格快速上涨的错觉,但用户往往无法进行交易或提现。你只能看到它涨,就是不能交易、取现,目的往往是诱惑他人持续投入。

假虚拟货币主要风险在于

1: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行为。假虚拟货币无任何价值,以拉人头、高额返利的模式进行经营,本质为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

2:存在高度跑路风险。此类平台并无其宣传的研发能力和技术,跑路概率极高。

3:受害者维权困难。此类平台多无经营场所和工商信息,且服务器多部署在境外,受害者很难进行维权。

此外,在《中国审计》刊发的:虚拟货币审计方法提到:

构造虚假虚拟货币、实际不具备其宣称的技术、任何货币功能、编造故事“互助盘”“挖矿机”“拆分盘”等运作模式,具有兼具多种违法犯罪的特征。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常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通常集中控制少数个人或公司账户吸纳、转移资金,又通过互联网媒介建立传销网络扩大集资规模,手法通常同时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场外非法交易平台等违法违规乃至犯罪活动的特征,但又与每一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尽相同,造成在具体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难以定罪

如:虚假虚拟货币宣传拥有动态收益,即发展下线获得相应比例的分成,而投资者首次投资也必须通过“领导人”上线进行操作。在数据分析中资金流向也呈现典型的“金字塔”结构,这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描述。

但是,由于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的事物,在实际定罪中,又与“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不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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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犯罪活动还与地下钱庄紧密相连,多存在境内行骗、境外数钱,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手段将资金转移出境,手法隐蔽,十分不利于监管,即便投资人发现上当受骗后,由于资金已出境,交易数据不能获取,根本无法追索,最终只能是“人财两空”的结局。

说了那么多,是不是有些人又将虚拟货币虚假虚拟货币划等号了呢,我们俗话说的空气币、传销币,希望大家火眼金睛一定要看清楚,别听信那些夸夸而谈人的谄媚的话。要钱时候是孙子,讨钱时候早就没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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