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还能在互联网卖黄金产品吗?

上个礼拜,央行金融市场司下发《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很多朋友一下子心慌慌,以为卖黄金的互联网机构要凉凉了。

且慢,慌之前先来看互联网黄金业务指的是什么?

征求意见稿所界定的互联网黄金业务,一部分是金融机构自己的互联网端(包括移动端)业务,另一部分是互联网机构受金融机构之托代销其开发的黄金产品

大家关心的点主要是在互联网机构代销黄金产品这块。既然互联网机构可以代销黄金产品,那什么样的互联网机构有资格卖?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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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格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有明确说明。

第一层,互联网机构应该是受托代销。意思就是互联网机构要在金融机构的委托下,才能卖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

第二层,委托互联网机构代销的金融机构也要有资格。在征求意见稿里,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

查了一下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公告,2017年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的做市商有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还有中信兴业招商宁波平安这些股份银行;尝试做市商有广发浦发上海光大民生,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

按这意思,只有上述这些银行可以委托互联网机构代销他们开发的黄金产品。

第三层,受托的互联网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

这个资质的门槛不高。3000万的实缴注册资本,以及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有心的互联网机构轻松就能办到。

这几层看下来,基本上就是有资质的银行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互联网机构代销黄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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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互联网机构卖黄金产品的边界在哪?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清晰地指出了边界。

互联网机构代销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可以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其他服务。

加上,第四条所说的互联网机构不可以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所以,几乎相当于说互联网机构只能充当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导流平台,赚个导流费了。

总结起来就是,具备资质的互联网机构只能代销(导流)金融机构(在征求意见稿里指前面提到的银行)所开发的黄金产品。

虽然金融机构被重点提及,但是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却被限定在做市商和尝试做市商,基金公司并没有被提及。黄金ETF在黄金理财产品中算相对大众的产品,基金公司未被提及,那互联网机构是否可以代销黄金基金产品也未可知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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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监管层将在后续进一步明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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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眼尖的人可能已经意识到征求意见稿也忽略了互联网机构卖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产品这件事

在征求意见稿里,对黄金产品有清晰的说明,黄金产品只限于金融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所提供的。但在界定互联网黄金业务时,却限定在金融机构本身以及金融机构委托互联网机构代销其黄金产品,而没有提及互联网机构代销上海黄金交易所产品的情况。

特别提到这个是因为黄金钱包。在黄金钱包所披露的产品详情中提到其通过北京银行开立了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账户,并通过这个黄金交易账户进行实物黄金买卖操作。

说明一下,不管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通过代理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开立黄金交易账户。会员可以直接参与黄金交易,客户是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

黄金钱包在开立了黄金交易账户后,可以进行黄金交易,但是将所交易的黄金做成流动金和箱底金这样的产品形式(二者均显示黄金品种为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黄金)提供给广大的投资人,是否合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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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的形式是合规的,那是否意味着别的机构客户同样能进行类似操作?去找个银行开个黄金交易账户,然后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黄金产品了?

在黄金钱包的产品详情里还有“为什么存黄金有利息”的说明,其中提到出借的用金企业有中国黄金、老凤祥和周大生三个品牌。中国黄金和老凤祥本身都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可以直接进行黄金交易,为什么要跟黄金钱包借,并且支付额外的利息呢?

(感兴趣的可以通过下面这个链接去看一下上海黄金交易所备案的会员)

http://www.sge.com.cn/hyzq/xzzq/5142859

难道是这几个品牌的终端零售门店用金量太大,供应不过来?黄金钱包都是现货黄金产品,如果品牌产生供给缺口,是有可能暂时“借”来用。这就涉及到黄金行业专业知识了,不知道有没有懂行的出来说两句?

最后当然也咨询了黄金钱包的客服,客服说目前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对他们的黄金业务没有影响,黄金产品仍然可以正常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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