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修订禁毒条例下月实施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者不得开车

5月22日讯为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需要,武汉市新修订后的《武汉市禁毒条例》(下称《条例》)拟于6月26日起施行。22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条例》在完善体制机制、解决突出问题和打造本地特色等方面有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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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体制更明确具体

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完善了市区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要求市、区设立禁毒委员会,规定公安、司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禁毒委员会重点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明确规定各级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包括依法设立禁毒协会和禁毒基金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禁毒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禁毒科研合作,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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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面更广

快递企业发现寄递疑似毒品应及时报告

近年来,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的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加强行业管理,堵源截流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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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修订后《条例》规定,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如发现一个月内三次以上购买含麻黄素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还规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邮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素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名登记、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一个月内三次以上购买含麻黄素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管理规定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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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吸毒行为常导致幻觉发生,吸毒人员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条例》体现从严管理,明确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或注射毒品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公路、水运、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工作,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干预方式更具新意

鼓励吸毒人员申请医疗约束性戒毒

戒毒治疗怎样才能强度合适、方式管用?2017年4月,我市在全国首创医疗约束性戒毒模式,即在病人、家属或监护人同意前提下,通过“期限约束、医疗约束、会见约束”,引导不符合强戒标准,社戒难以保证效果的吸毒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约束性戒毒,收到良好效果,获国家禁毒办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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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条例》体现地方特色,明确规定,鼓励吸毒人员通过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戒除毒瘾。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的,可以向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吸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与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机构签订戒毒治疗协议,就戒毒治疗期限、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接受戒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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