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6月1日起实施 重污染天气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黑烟车”上路,将面临200-1000元处罚;在重污染天气下,可采取禁止露天烧烤等应急措施。昨日,《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按能源消耗、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分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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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源污染防治方面,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实行热点联产和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县及以上政府应加强民用散煤污染治理,制定民用散煤管理及防治民用散煤污染的奖励、补助政策,在城市建成区推行划定民用散煤禁燃区。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方面,在本省行驶的机动车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在用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并处200-1000元罚款;维修后并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发还车辆行驶证。在用机动船舶不符合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将被处以5000-5万元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和区域,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可采取应急措施,包括责令重点排污单位停产、限制燃油机动车船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幼儿园和学校停止户外体育活动等。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等应急措施决定的,将面临2万-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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