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率先发文激励干部担当作为10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近日,武汉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干部工作“1+3”文件,进一步健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制度体系,通过大胆地用、坚决地调、该容的容推动全市干部在“三化”大武汉建设中拼搏赶超、担当作为。 

  “1+3”的文件框架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包含的4个文件既有总有分、各有侧重,又紧密联系、环环相扣,既有正向激励、也有反向约束,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制度整体。  

   “1+3”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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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将政治教育、思想引导、待遇保障、人文关怀等贯通起来,对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作出整体性部署、制度化安排。 

  3 

  《武汉市狮子型干部常态化管理办法(试行)》,对应“大胆地用”,让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有舞台、受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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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对应“坚决地调”,让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让位子、受警醒;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对应“该容的容”,打消干部担当作为的顾虑,让广大干部轻装上阵、撸起袖子加油干。 

  下一步,我市还将在强化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推进干部交流轮岗、改进干部考核评价等方面出台系列制度,构建“1+3+N”的干部工作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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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推动四个全面不力将被问责 

  今后,如果干部在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不担当不作为,将被问责。 

  一.在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不较真碰硬安于现状将被问责 

  在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不担当不作为情形包括: 

  1.不愿担当负责,不敢直面矛盾,不能较真碰硬,推进党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能主动作为、有效履职,工作安于现状,造成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在绩效考评或专项考核中排名靠后,或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3.对由几个地区或者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者部门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4.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方面推进不力致改革工作长期滞后将被问责 

  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方面,不担当不作为情形包括: 

  1.对承担或者参与中央和省、市重点改革项目不重视,对改革研究不深、部署不够、把关不严、督察不力,致使改革成效不明显或者未按期完成改革任务的; 

  2.不善于用改革创新思维思考问题,不主动探索、谋划改革,致使单位改革工作长期滞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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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认识不到位,在推进改革过程中通盘考虑、协同配合不够,单纯考虑部门利益,推诿扯皮,致使改革工作延误的; 

  4.因改革工作推进不力,人民群众对改革事项的评价不高、获得感不强,被群众多次投诉、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或者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对群众作出的承诺未能兑现将被问责 

  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不担当不作为情形包括: 

  1.不认真履行维护稳定职责,或者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本辖区本单位发生重大涉稳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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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拒不接受任务或者临阵退缩的; 

  3.在维护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中,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处置失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4.无正当合理理由,对群众反映的合法诉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解决或答复,或者对群众作出的承诺未能兑现,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被投诉经查实的。 

  四.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突出将被问责 

  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不担当不作为情形包括: 

  1.党的领导弱化,对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2.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集中制执行落实不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导致本区本单位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未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出现这10类情形干部可免责 

  不担当不作为要问责,敢于担当的干部要容错。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干部在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具有下列十类情形之一,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1.在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自贸区建设、国资国企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因政策不明确或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的; 

  2.在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中,经过集体决策给予政策优惠的,或因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创新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3.在推进产业发展中,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因企制宜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或政策优惠,但因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成果和效益的; 

  4.在推进四水共治、城市亮点区块、三旧改造、征地拆迁、筹资融资、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中,为抢抓时机、节约资源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5.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中,为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而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批,事后积极催促行政相对人补齐手续的; 

  6.在解决工程项目、信访积案、争议事件等历史遗留难题中,采取必要的临时性、超常规措施化解矛盾,带来一定政策风险的,或在有关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作出决策,实施后与后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7.在维护社会稳定、处理突发应急事件中,果断决策、及时处置,出现一定失误,事后积极主动消除影响和挽回损失的;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负责、积极干事创业,但在工作方法、个人性格等方面存在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得票结果没有真实反映其干事创业状况的干部,敢于从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大胆使用的; 

  9.在推动发展和改善民生过程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际和情况的变化,实事求是地对上级统一部署要求或原定方案进行必要调整,在实践中取得更好效果的; 

  10.在市委、市政府权限内经认定需要容错的其他情形。 

  思想与工作退步将退出狮子队伍 

  《武汉市狮子型干部常态化管理办法(试行)》在总结武汉市前期“狮子型”干部调研选拔经验做法基础上,对“狮子型”干部的标准条件、发现储备、培养使用、动态管理等,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举措。 

  狮子型干部应符合20字标准:忠诚干净、思想解放、善谋能干、敢于担当、实绩突出 

  《办法》规定,加强狮子型干部动态管理,对因违法违纪违规,或工作严重失误失责,新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思想境界滑坡,进取精神减退,工作状态不佳,能力素质不适应,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干部,将不再作为狮子型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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